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3163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曹达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锋,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凤沙工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N9CM3U。
法定代表人:马仁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2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25136F。
法定代表人:马仁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虎章,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2812.3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27812.39元,由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诉受理费45624.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退还本诉受理费22812.38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易钊锋
人民陪审员  源宝嫦
人民陪审员  任惠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