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37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B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曹达华。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恒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莊F区第11栋4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HF438。
法定代表人:宁新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琛,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岚腾,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西恒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恒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916574.31元的财产。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10××××7575账户内的存款916574.31元(实际冻结288967.78元)、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91××××0023_1账户内的存款916574.31元(实际冻结4724.5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超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本院提起网络查控查实,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91××××0023_1账户内的存款已被足额冻结916574.31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2010××××7575账户内存款916574.31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10××××7575账户内存款916574.3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剑兵
审判员  谢明光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