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26132号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雪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ARW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3632H。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该两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东公司)、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东电子公司)、第三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原告在庭审中申请将第三人***司变更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奕东公司与奕东电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奕东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2.被告奕东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3.被告奕东电子公司对被告奕东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金额共计32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奕东电子公司、***司对奕东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奕东公司将“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雪花南路1号”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21年3月完成前述工程,并原告与奕东公司、***司于2021年7月7日就前述基坑支护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之基坑工程结款协议》(以下简称《结款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乙方施工‘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雪花南路1号’建筑工程的基坑工程,工程结算总价共计1200000元”,“4.基坑工程结算款1200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元至丙方账户,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向乙方支付……余下200000元由甲方于基坑工程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丙方,再由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向乙方支付……如乙方在基坑工程验收之日起20日内无法收到该笔工程款,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该笔工程款”。案涉基坑支护工程因奕东公司原因迟迟未予组织竣工验收,直至2022年6月才最终通过竣工验收,导致付款期限一拖再拖。按案涉基坑工程通过验收后,原告多次向奕东公司请款,但奕东公司却寻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截至起诉之日,奕东公司仍未支付。根据《结款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对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以本协议总标的额1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故被告奕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前述条款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奕东公司作为奕东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63条的规定,奕东电子公司应对奕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事实和理由:案涉基坑支护工程已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基坑验收,但***司却一直以未通过验收为由阻止奕东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司对工程款未支付及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奕东公司、奕东电子公司共同答辩称,2022年1月10日,原告负责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给总包方,由总包方开票后,由奕东公司走付款流程,“***”回复说可以。案涉200000元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是从发票开具之日起才能计算逾期违约金。 被告***司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工程尾款暂未达到付款条件。1.根据《结款协议》第2条、第7条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在原告,而不在奕东公司,原告应积极组织验收,履行完工验收流程,而不是一再推诿自身责任与过错。2.根据《结款协议》第4条约定,工程尾款200000元的付款条件成就必须以案涉基坑工程验收为前提。目前,案涉基坑工程尚未验收,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6月通过验收,故工程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3.案涉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未提供完善的基坑支护验收资料,经奕东公司与***司多次催促,原告依旧未补齐验收资料,导致案涉工程迟迟不能验收。4.迫于诉讼压力,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司也只能先向奕东公司请款工程尾款再配合支付给原告。2022年9月8日,奕东公司将工程尾款200000元转入***司账户。根据《结款协议》约定,自***司收到款项之日至案件庭审之日,尚未超过付款期限,且案涉基坑工程尚未验收,故本案的付款条件依然未成就。二、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司可按照三方协议约定,采用公对公账户转账形式配合原告进行款项支付。按照双方合作资金交易往来情况,收款方请求付款方支付款项之前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付款方,且根据《结款协议》第4条约定,***司亦按照约定向奕东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其并未向***司开具发票进行请款。三、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司保留向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结款协议》第2条约定,2021年8月15日前,原告应提交基坑工程验收报告给奕东公司和***司,根据***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监理会议纪要显示,原告并未在2021年8月15日前提交且至今未补齐材料,导致案涉工程迟迟无法验收,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工程整体施工及后续工期、验收,原告延迟提交资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向奕东公司和***司支付协议总标的额10%的违约金。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司请求结合协议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首先,奕东公司和***司已按约支付原告第一笔结算款1000000元,目前仅剩200000元的工程款因未达到付款条件尚未支付。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再以协议总标的额10%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也显失公平。其次,因原告自身原因无法补齐验收资料导致案涉工程迟迟无法竣工,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奕东公司和***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因其过错责任向其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司的合法权益。另,补充答辩意见:1.原告在原起诉状中称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庭审中又变更称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24日验收,其说法前后矛盾。若由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验收流程,就不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2.针对原告在庭审中将***司变更为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司收到奕东公司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原告,***司是代收代付的身份,且协议第4条约定,若原告在案涉工程验收之日起20日内无法收到该笔工程款,原告有权直接要求奕东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故***司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3.关于违约金120000元,费用过高,目前只剩200000元的工程尾款未支付,应结合各方的情况、各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违约金。若原告要求将200000元工程尾款支付给个人,***司不接受,由此耽误的期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7日,原告、奕东公司、***司分别作为乙方(专业分包人)、甲方(发包人)、丙方(总承包人)签订《结款协议》,记载甲方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丙方为位于“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雪花南路1号”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之前,乙方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根据甲方提供的该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图纸,已于2021年3月完成该建筑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三方达成本协议。《结款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施工“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雪花南路1号”建筑工程的基坑工程,工程结算总价共计1200000元,该结算金额含税3%……第2条约定,基坑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积极组织工程验收,并将基坑工程验收报告2021年8月15日前提交给甲方和丙方,凡发生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第4条约定,基坑工程结算款1200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元至丙方账户……余下200000元由甲方于基坑工程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丙方,再由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向乙方支付(甲方向丙方及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收款方均需要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付款方。其中,乙方提供税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方,丙方提供税率为9%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如乙方在基坑工程验收之日起20日内无法收到该笔工程款,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该笔工程款;结算款项支付采用公对公账户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第8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对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以本协议总标的额1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结款协议》另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尾部甲方、乙方、丙方落款处分别加盖奕东公司印章、原告印章、***司印章。 根据原告及被告***司分别提交并经各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显示,原告的工作人员***与奕东公司的工作人员***、***司的工作人员***等人就案涉基坑支护工程的验收资料、付款等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9月17日,*****“基坑验收需要补充的资料提供了吗”;2021年9月26日,*****“**你好,我上午问了资料员,资料这两天可以做好了”;2022年2月28日,*****“**,你好那个还有一点钱可以付给我吗”,*****“我沟通一下”;2022年3月9日,*****“基坑余款20万那天与永和沟通了,他们说按合同验收后支付”,*****“验收了”、“都回填了”、“他有回填完都肯定有验收的”;2022年3月11日,*****“总包说没有验收”;2022年4月14日,***询问进展,***回复“总包说没有验收”、“等验收再说”、“确实是没有验收”;2022年6月27日,*****“**,下午好,马上就到月低,能帮我一下,处理,剩下的尾款,谢谢了”,*****“基础好像上周验收了,我确认一下先”;2022年6月29日,*****“**,下午好,还有一点,做基坑的尾款,有结果了”,*****“在走流程”、“没有那么快,需要永和开票过来请款,他们已经在走流程了”。***在2021年10月14日**“阙总,基坑验收资料明天下午审查……”、“明天你们一起去对接吗”,在2021年10月20日**“基坑已经过了”。***与奕东公司的员工***等人在名为“奕东项目-基坑资料群”中就基坑资料等事宜进行沟通,***在2021年8月27日至9月26日期间多次询问基坑资料好了没有,***在2021年9月26日回复“资料29号可以寄出”。 原告与被告奕东公司、奕东电子公司**,案涉基坑支护工程于2021年1月14日开工,2021年3月27日完工,2021年5月交付。 原告主张,案涉基坑工程已于2021年10月20日验收即***在微信中确认验收的时间,而奕东公司和***司至庭审之日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故提起本案诉讼。 三被告则称,案涉基坑支护工程因原告未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至今未验收。被告***司另提交锚杆(土钉)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锚喷支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土钉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拟证明基坑资料存在工程名称错误、缺少钢筋合格证、混凝土资料等。上述记录所列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为东城奕东科技先进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地下室基坑工程,分项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另列明其他内容,下方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处有人员签名,部分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月期间。 原告主张上述记录的签署人员为三被告的工作人员,且***已确认基坑验收资料的审查时间,即原告已按照***司的要求提供全部验收资料。 2022年9月8日,奕东公司尾号为0338号的账户向***司尾号为6020的账户转账200000元,交易摘要为工程款。三被告确认,该款项即为《结款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款项200000元。 庭后,***司提交《付款委托书》、《收据》,显示原告委托***司将案涉工程款付至***尾号为7905的账户,并向***司出具《收据》确认已收到基坑工程款200000元。原告对上述材料予以认可,确认已收到工程款200000元。 另查,原告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被告奕东公司、奕东电子公司确认奕东电子公司为奕东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明确,若其胜诉,将申请法院退回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奕东公司、***司已就案涉基坑支护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签署《结款协议》,应视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司已于庭后向原告支付案涉基坑支护工程尾款200000元,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驳回原告关于工程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各方**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诉求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有无依据;二、奕东电子公司、***司应否承担本案的责任。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 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显示各方就案涉工程的验收资料等事宜进行沟通,***司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明确工程资料的审核和验收情况,奕东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2年6月未否认案涉工程的验收,亦明确正在进行付款流程。相反,***司提交的记录等资料无法显示由原告制作和提交。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至于具体的验收时间及剩余款项200000元的付款期限的问题,因各方均未提交相应的验收资料,无法明确具体的验收日期,结合微信聊天的内容,本院依法以奕东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的“在走流程”的时间即2022年6月29日作为剩余工程款应付期限的起算点。因此,奕东公司应在2022年7月12日前向***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由上可知,奕东公司向***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已违反双方约定。原告现诉求奕东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结款协议》中虽有约定违约金按照协议总标的额的10%计算,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欠工程款为200000元,奕东公司亦在庭前主动支付上述工程款,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故意,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原告的损失情况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酌定以尚欠工程款即200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故奕东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至于原告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约定,且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均系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属于重复计算,本院现已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故对其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二,关于被告奕东电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奕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奕东电子公司系该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奕东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奕东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原告诉求奕东电子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结款协议》已约定案涉工程款由奕东公司支付给***司后,再由***司支付给原告,且明确约定原告未收到工程款时有权向奕东公司主张,即奕东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司仅进行转付。另外,***司已将其接收的奕东公司的付款转付原告,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诉求***司承担本案的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向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5170元,由被告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