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4民初3196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仍称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仍称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凤沙工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N9CM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2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251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厚威公司)、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厚威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江门厚威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江门厚威公司、东莞厚威公司、第三人强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江门厚威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1275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1.其中以9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其中以37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103875元);2.请求依法判令江门厚威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东莞厚威公司就江门厚威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江门厚威公司、东莞厚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原告与江门厚威公司及第三人强盛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强盛公司将其向江门厚威公司总承包的位于鹤山市龙口镇厂房工程中的厂房一期钢结构工程以固定总价12500000元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九条关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如下,每个付款节点,均由建设方向总包方支付,总包方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分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1.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2.钢柱主材进场三天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结20%作为进度款;(3)主钢构框架安装完成三日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4)围护系统材料进场三天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进度款;(5)工程完工7天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完工款;(6)工程竣工验收完成7天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2%作为验收款;(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期届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建设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总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建设方应向总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总包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分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天,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建设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工期相应顺延,除每天向分包方支付5000元/天,超期20天未能支付的,则视为违约,建设方应向分包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价款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并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2020年1月20日,案涉厂房一工程经全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是,江门厚威公司及第三人强盛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第三人强盛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75000元。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强盛公司催要工程款,第三人强盛公司称系因江门厚威公司尚有1275000元未支付,导致其无法向原告支付欠款。综上,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江门厚威公司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合同》虽约定第三人强盛公司在收到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再付款给原告,但第三人强盛公司怠于向江门厚威公司主张工程款,其以江门厚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而拒付工程款给原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对第三人强盛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第三人强盛公司对江门厚威公司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第三人怠于向江门厚威公司主张已到期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有权要求江门厚威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因江门厚威公司为东莞厚威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厚威公司财产与江门厚威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其应就江门厚威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门厚威公司对本诉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东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表明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未付工程款尚未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江门厚威公司无须支付工程款。1.江门厚威公司有权利不支付工程款。首先,虽然涉案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但是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已确认部分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比如钢结构的涂层厚度、钢结构**边接焊接部位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其次,涉案施工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分包方所承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施工规范、标准及地方文件进行施工和管理,如钢结构工程在检查验收中经评定为不合格工程,建设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并向责任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综上,结合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已确认的质量问题和合同约定,江门厚威公司有权利不支付工程款。2.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涉案施工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7项约定“工程质保金***期届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该年限远高于一般工程的2年保修期。而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保修期届满一年后,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此外,质保金本身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故根据前述第1点的理由,质保金支付条件同样未成就。二、原告东日公司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因而其违约行为系根本违约,江门厚威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江门厚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已确认部分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比如钢结构的涂层厚度、钢结构**边接焊接部位均不满足设计要求。而根据鉴定机构2022年12月2日、12月9日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回复函,已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焊接问题、钢结构涂层问题等,属于纲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东日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基于前述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江门厚威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三、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前面已证实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江门厚威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其次,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依据不足。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江门厚威公司构成逾期付款,亦仅对总包方强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无权据该条款向江门厚威公司主张权利。最后,由于原告至今未与江门厚威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故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因分包方原因导致建设方不能正常结算工程款的,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总包方或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无权要求江门厚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原告第二项诉请主张违约金与其第一项诉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构成重复主张。一方面,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此点,前面第三点已作阐述,在此不再赘言。另一方面,即使江门厚威公司构成逾期付款,原告东日公司亦仅得依据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的约定主张权利,仅能获得相当于应付工程款的3%的违约金。该款的约定为“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工期相应顺延,除每天向分包方支付5000元/天。超期20天未能支付的,则视为违约,建设方应向分包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分包方损失的,建设方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五、东莞厚威公司系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规范运营,不存在原告所称与江门厚威公司之间财务混同的情形,原告要求东莞厚威公司为江门厚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东日公司的诉请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均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东莞厚威公司对本诉辩称,东莞厚威公司同意被告江门厚威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东莞厚威公司与江门厚威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东莞厚威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是严谨的,不存在与江门厚威公司之间发生财务混同的情形。
第三人强盛公司述称,强盛公司同意江门厚威公司的答辩意见,强盛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江门厚威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东日公司立即向江门厚威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LPR标准自起诉日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违约金之日止);2.判决东日公司立即向江门厚威公司支付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给江门厚威公司造成的损失3549742.07元;3.判决由东日公司支付本案全部受理费。以上暂计:4584742.07元。事实和理由:江门厚威公司(建设方)、东日公司(分包方)及强盛公司(总包方)于2019年4月9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江门厚威公司将位于鹤山市龙口镇厂房一期钢结构部分发包给东日公司及强盛公司,并约定了建设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总工期75天,分包方(东日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合同工期延期,分包方(东日公司)须向建设方(江门厚威公司)支付5000元/天违约金,延期超过14天的,建设方(江门厚威公司)有权要求东日公司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施工中质量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东日公司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东日公司承担,如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由东日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且江门厚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涉案工程于2019年4月8日开工,于2020年1月20日竣工验收,逾期完工长达207天。依据涉案合同约定,产生逾期完工违约金103.5万元。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开始多次向东日公司及第三人强盛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至今东日公司怠于返工整改,给江门厚威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江门厚威公司无奈已委托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钢结构质量出具整改维修预算,用于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目前该预算报告显示,涉案工程整改维修预算为3549742.07元。江门厚威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遵照执行。但东日公司已严重违约有违诚信,严重侵害江门厚威公司合法权益,鉴于东日公司已向法院起诉,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江门厚威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东日公司对反诉辩称,一、江门厚威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东日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其要求东日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35000元及利息,理据不足。1.江门厚威公司以2019年4月8日作为认定东日公司承包钢结构部分开工时间及以2020年1月20日作为认定钢结构部分的完工时间错误,从而认为东日公司逾期完工207天错误。案涉厂房工程包含了土建(包括地基部分)、钢结构部分、消防工程等多个项目,东日公司就本案仅承建了其中的钢结构部分。案涉厂房需要先行完成地基部分的施工后,东日公司才能进行钢结构部分的施工;并且钢结构施工完成后,尚需耍完成其他部分的施工才能竣工验收。根据江门厚威公司提供的《工程开工令》及《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显示,2019年4月8日系江门厚威公司通知第三人强盛公司进场就土建部分施工的开工时间;2020年1月20日是案涉厂房整体的竣工验收时间(包括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等)。因此,2019年4月8日并非东日公司钢结构部分的开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也非东日公司钢结构完工时间;江门厚威公司以土建开工时间2019年4月8日及整体厂房竣工验收时间2020年1月20日来认定东日公司逾期完工时长207天错误。2.江门厚威公司未及时交付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案涉厂房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即便厂房整体工期存在延误,也并非东日公司的原因所导致。根据东日公司提交的证据五显示,2019年8月19日案涉厂房基础土建部分尚未完成施工,江门厚威公司并未交付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给东日公司,而案涉钢结构工程的主体钢结构、机器设备均己进场等候安装,因案涉厂房土建部分未及时完工和江门厚威公司未能交付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给东日公司,从而致使东日公司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进场后处于窝工状态。另外,根据江门厚威公司2021年6月4日的《关于对“支付工程款催告函”的复函》中声称其厂房工程中存在大量设计变更的情形,设计变更也必然会影响施工和工期。再则,东日公司在进行部分钢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存在与土建交叉作业的情形,受土建施工的影响,导致东日公司未能顺利连续作业。以上可知,案涉厂房工程施工中,并下存在因东日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3.假如东日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江门厚威公司计算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1)根据案涉《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7)项的约定,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分包方需向建设方支付5000元/天违约金;延期超过14天的,建设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假如按江门厚威公司所述,东日公司己逾期207天,则属于延期超过14天的情形,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也仅能按合同总价的3%计算。更何况,东日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2)江门厚威公司主张按5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也过高。违约金的性质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性为辅;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应以造成的具体损失为基础。江门厚威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何种损失及具体的损失金额,其主张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二、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东日公司所施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江门厚威公司已接受使用多年,其不得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东日公司承担责任;江门厚威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已造成其损失3549742.07元,其要求东日公司向其支付损失3549742.0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被接受使用多年,根据相关规定,江门厚威公司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东日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东日公司与江门厚威公司均已提交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厂房2020年1月2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竣工验收合格,验收的范围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等;据此可证实,东日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属于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根据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东日公司承建的工程不仅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江门厚威公司已接受使用多年,其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东日公司承担责任。2.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第一,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建准鉴字[2022]F0318《鹤山市龙口镇厂房一(一期)钢结构工程质量监测鉴定报告》仅表明案涉工程存在与原始设计图纸不符的地方,但是,与图纸设计不符并不表明存在质量问题,况且案涉工程经多个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恰好可证明东日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工程为质量合格工程。第二,鉴定机构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回复函缺乏相关的依据予以认定主体钢结构工程的范围,也缺乏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数据予以认定未按图纸焊接的部分及与设计要求的涂层厚度不符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首先,鉴定机构的该回复函中写明“钢梁与钢柱连接点需焊接部位未按图纸要求焊接,不满足设计要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范围”及“钢构件的涂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也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范围”;但是,鉴定机构并未列明关于认定结构工程范围的依据,其所主观认定的主体结构范围明显依据不足;特别是对于涂层厚度的认定,涂层主要是对主体钢结构件起到保护作用,其本身并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的范围。其次,鉴定机构仅是现场观察到个别钢梁与钢柱连接点未按图纸要求焊接,以及现场收集涂层厚度的数据与原始设计图纸对比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的涂层厚度;但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并未进行相关的检测和试验,不能证明与图纸不符但经验收认可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江门厚威公司提交的建施图显示,工业建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涂层是否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及防锈蚀要求,根据图纸载明需要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与防锈蚀油漆(涂料)之间进行相容性试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规定,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撑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因此,鉴定机构虽然检测认定涂层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但是该工程已经业主等各方竣工验收认可的情况下,涂层厚度与设计不符并不表明该涂层必然存在质量问题及其防火性能和防锈蚀性能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如需查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是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耐火等级和防锈蚀要求),需要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与防锈蚀油漆(涂料)之间进行相容性试验和耐火等级试验。本案中,鉴定机构并未进行相关检测、试验,其检测的涂层厚度与设计不符并不能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3.假如案涉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东日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限于在江门厚咸公司通知进行维修后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案涉《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限为: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接到建设方通知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建设方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如案涉钢结构主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东日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限于在业主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本案中,江门厚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其也从未就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通知东日公司进行维修。4.江门厚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其造成损失3549742.07元,其要求东日公司赔偿损失3549742.07元的依据也不足。综上所述,东日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江门厚威公司要求东日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35000元及利息依据不足,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标准过高。东日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被使用多年,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东日公司施工的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江门厚威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损失3549742.07元,其要求东日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依据不足;假如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东日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限于在其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此,江门厚威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江门厚威公司为建设方、强盛公司为总承包方、东日公司为分包方,三方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江门厚威公司将位于鹤山市龙口镇厂房一期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强盛公司,再由强盛公司分包给东日公司,并约定了建设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总包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工厂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确保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工厂所有建设项目工程如期竣工验收。(2)负责按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向建设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票……”;第三款约定:“分包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向总包方提供厂房一期钢结构工程资料,协助总承包方交建设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2)负责厂房一期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机具等,负责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保修等……。”第四条约定:“总工期:从预埋件安装好第6天开始计算75天,雨天工期顺延。合同签署后分包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具体开工时间及施工工期以不影响钢结构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为准。建设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进度配合建设方、总包方工程施工,进度节点计划以建设方、总包方要求为准……。”;第五条约定:“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竣工验收合格,满足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建设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要求……5、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分包方无偿进行维修。6、分包方所承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施工规范、标准及地方文件进行施工和管理,如钢结构工程在检查验收中经评定为不合格工程,建设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并向责任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7、施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建设方或监理有权要求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停工整顿期间按5000元/天支付罚款,返工产生费用分包方承担。如分包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分包方应按建设方要求清除不合格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第六条约定:“分包方钢结构工程价款及承包方式: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干价。建设方支付钢结构专项工程固定总价12500000元给总包方,由总包方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向分包方进行支付。本合同总价12500000元为含税价。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总价60%的材料发票(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工程价款6.2%的代理开票费用给总包方,由总包方向建设方开具总价100%的符合要求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约定:“各方主要责任:1、建设方责任:……(3)统一审核工程预决算和竣工结算。(4)按进度支付、结算工程款。2、总包方的责任:(1)负责本合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总包方与分包方向建设方各负其责……(5)负责按约定要求向分包方结算工程款。3、分包方的责任……(6)如施工中途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建设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返工、停工整顿、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为准,由此造成的全部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包方未能及时返工整改,建设方有权指定分包方出场、停止安装,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且建设方有权解除。(7)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期,分包方须向建设方支付5000元/天违约金。延期超过14天的,建设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分包方所属钢结构工程部分):1、工程款的支付:(本钢结构专项合同价款为12500000元),支付方式如下:每个付款节点,均由建设方向总包方支付,总包方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1)签订本合同7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2)钢柱主材进场三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3)主钢构框架安装完成三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4)围护系统材料进场三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进度款。(5)工程完工七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完工款,总包方收到累计本合同总价85%工程款总包方立即开具本合同总价100%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方。(6)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七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12%作为验收款。(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期届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2、竣工结算:……(3)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方可以催告建设方支付结算价款……。”;第十一条约定:“质量保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房屋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期限计算。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接到建设方通知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建设方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之处由分包方补足,工程质量问题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建设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总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建设方应向总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总包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分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付款违约条款:1、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工期相应顺延,除每天向分包方支付5000元/天,超期20天未能支付的,则视为违约,建设方应向分包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分包方损失的,建设方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2、总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方有权向建设方申请扣除总包方土建工程款用以直接支付分包方应得的工程款,总包方不得因此延长工期……”。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强盛公司、东日公司、江门厚威公司分别在总包方、分包方、建设方落款处盖章予以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东日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7月起,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强盛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告知强盛公司和江门厚威公司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需要落实整改的问题。
2019年10月21日,东日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款支付事宜,向江门厚威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要求江门厚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020年1月20日,包括涉案钢结构工程在内的厂房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8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验收的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取暖等;验收结论为: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建设单位江门厚威公司、监理单位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强盛公司、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该《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1月5日,江门厚威公司向东日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告知东日公司关于涉案工程需要整改的相关问题。
2021年5月31日,东日公司向强盛公司出具《支付工程款催告函》催收剩余工程款1275000元。
2021年6月4日,强盛公司针对《支付工程款催告函》向东日公司作出回复如下:“……催告函中显示贵司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或代位直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款的要求,通过以上第1点内容证明厂房一期钢结构是建设方与分包方直接发生实质性工程承包行为……经我司法定代表人与建设方沟通情况,我公司已向建设方提出支付钢结构工程款要求,但因贵司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导致建设方未能按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尚余工程款1275000元……”。同日,江门厚威公司向东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支付工程款催告函”的复函》,表示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东日公司维修整改工作未见成效,并未达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
2021年7月5日,东日公司以江门厚威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一,2022年1月28日,江门厚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本院通过瑶珠选定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建准公司)进行鉴定。建准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结论为:“根据上述检查检测情况分析:屋面层钢梁涂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大部分钢梁与钢柱连接点需焊接部位未按图纸要求焊接,不满足设计要求;防火墙做法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墙面钢板自攻螺丝帽盖未做尼龙头覆盖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检查检测项目因没有依据以及受其他因素影响未作评定。其他检查情况:个别钢梁局部有泛锈、涂层表面有局部乳突、粗糙不平以及涂层脱皮现象,屋面层个别钢梁系杆与钢柱接位处有错位现象,屋面***、天窗、自然通风器与屋面板接位密封胶条局部有开裂、开胶、老化现象。”江门厚威公司为此向建准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54826元。后本院针对鉴定报告中的问题发函询问建准公司,建准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日与12月9日书面函复本院。其中,建准公司2022年12月2日的回复函载明:“一、关于第1点的回复:本次鉴定内容中的诸多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但是鉴定结论中所列的诸多工程质量问题个别属于涉案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二、关于第2点的回复:我司未对涉案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进行检测,不对其判断,涉案钢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建准公司2022年12月9日的回复函载明:“我司鉴定报告内容中,钢梁与钢柱连接节点需焊接部位未按图纸要求焊接,不满足设计要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范围,至于该点是否会影响涉案厂房结构安全,建议原设计院进行复核验算并提出意见。钢结构的涂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也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范围,在遇到火灾时或其他突发事件,如果涂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会影响到钢构件的安全问题。”
另查明二,诉讼中,东日公司确认其共收到涉案工程款11225000元,尚有1275000元工程款未收到,江门厚威公司、东莞厚威公司、强盛公司对上述已支付及未支付的工程款并无异议。
另查明三,江门厚威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5月10日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东莞厚威公司。
另查明四,涉案钢结构工程已被江门厚威公司接收并使用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日公司与江门厚威公司、强盛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钢结构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25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东日公司诉求江门厚威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275000元及利息问题。涉案工程款总价款为12500000元,东日公司主张已收到涉案工程款11225000元,江门厚威公司尚欠付其工程款1275000元(12500000元-11225000元),江门厚威公司则主张未付工程款尚未满足支付条件。本案中,东日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包含质保金,首先,对于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一、庭审中,东日公司确认收到涉案工程款合共11225000元,江门厚威公司对上述东日公司确认已收到的工程款金额并无异议,因此,本院对江门厚威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款1122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二、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七天内,江门厚威公司应支付至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余款的3%作为质保金。根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可知,包括涉案钢结构工程在内的厂房一期全部工程已于2020年1月20经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结论亦载明“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质量合格,同意验收”,且江门厚威公司实际上亦已对涉案钢结构工程接收并投入使用,即涉案钢结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涉案钢结构工程97%的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因此,江门厚威公司应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达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即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2125000元(12500000元×97%)。三、虽然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由江门厚威公司支付给强盛公司,再由强盛公司支付给东日公司,现本院已认定涉案钢结构工程97%的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即对于涉案钢结构工程款,强盛公司享有对江门厚威公司到期债权,而东日公司享有对强盛公司的到期债权;2021年6月4日强盛公司对于东日公司催收工程款作出了回复,明确表示涉案钢结构工程是江门厚威公司与东日公司直接发生实质性工程承包行为,但因为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导致江门厚威公司未能按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尚余工程款12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再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3)项“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方可以催告建设方支付结算价款……”的约定,东日公司有权直接向江门厚威公司主张已达到支付条件的工程款。综上,江门厚威公司应支付已满足付款条件的工程款为12125000元,现江门厚威公司仅支付了11225000元工程款,其应向东日公司支付尚欠的已满足付款条件的工程款900000元(12125000元-11225000元),因此,东日公司诉求江门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对于质保金问题,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意见不一,而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房屋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期限计算。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条款订明了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以及房屋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而诉讼中,江门厚威公司和东日公司均明确根据涉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涉案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合理适用年限为50年,双方亦承认涉案钢结构工程包含屋面防水工程及外墙面防水工程,因此,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7)项“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期届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的约定,涉案厂房一期工程于2020年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现涉案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仍未届满,因此,涉案钢结构工程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东日公司诉求江门厚威公司支付质保金375000元(12500000元×3%),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东日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江门厚威公司未依约向东日公司支付已达到支付条件的工程款,实际上造成东日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江门厚威公司应向东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建设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总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建设方应向总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总包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逾期付款,且经分包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虽然合同并无约定发生逾期付款事由后,由江门厚威公司直接向东日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本院认为东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上述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符合其预期可得利益赔偿范围,因此,对于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再结合合同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七天内,建设方即付合同总价的12%作为验收款”的约定,涉案钢结构工程在内的厂房一期全部工程已于2020年1月20经竣工验收合格,江门厚威公司应于2020年1月27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12%的验收款,故涉案欠付工程的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因此,涉案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工程款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关于东日公司诉求的违约金375000元的问题。虽然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天应向分包方支付5000元/天,超出20天未能支付的,建设方应向分包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价款3%的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针对东日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已支持其逾期付款利息诉求,该逾期付款利息足以弥补东日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东日公司诉求江门厚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5000元(12500000元×3%),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莞厚威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江门厚威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厚威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在本案诉讼中,东莞厚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江门厚威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东莞厚威公司应对江门厚威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东日公司要求东莞厚威公司对江门厚威公司的涉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江门厚威公司反诉要求东日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损失的问题。虽然建准公司作出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回复函显示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但纵观整个鉴定报告所列示的质量问题基本上都系因与设计图纸不相符所显示出来的质量问题,然而包括涉案钢结构工程在内的厂房一期全部工程已于2020年1月20经建设单位江门厚威公司、监理单位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强盛公司、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验收合格,建准公司作出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因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整个钢结构工程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工程,从而推翻涉案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而事实上,涉案钢结构工程亦已交付给江门厚威公司使用多年,若江门厚威公司在使用中发现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可通过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条款进行处理。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接到建设方通知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建设方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的约定,对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江门厚威公司应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向东日公司主张履行保修义务,如东日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江门厚威公司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由江门厚威公司向东日公司另行主张。本案中,江门厚威公司未能提供东日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其在东日公司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时,已安排他人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实际产生维修费用的相关证据,因此,江门厚威公司诉求东日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损失3549742.07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江门厚威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整改维修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也不予准许。
关于江门厚威公司诉求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及利息问题。本案中,江门厚威公司主张涉案钢结构工程于2019年4月8日开工,于2020年1月20日完工,而合同约定的涉案钢结构工程工期为75天,因此,东日公司存在工期延误207天的情况。东日公司则主张涉案钢结构工程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可知,验收报告验收的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等工程,并非仅针对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因此,在江门厚威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东日公司在涉案钢结构工程中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东日公司提供的《形象进度确认单》虽然为复印件,但该《形象确认单》上有强盛公司、东日公司、江门厚威公司及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的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形象确认单》,本院予以采信。《形象确认单》显示,案涉钢结构工程2-18轴主体结构于2019年7月10日进场施工,并在2019年8月20日施工完成,9-18交H-T轴钢结构工程在2019年9月30正式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1月2前全部安装及收尾完成,且庭审中江门厚威公司明确表示消防工程亦是由东日公司施工,消防工程于2019年10月30日才进场施工,即东日公司对于涉案钢结构工程及消防工程的施工是十分了解的,东日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消防工程的施工客观上是必须先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方可进行,现消防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与涉案钢结构工程完成时间基本上吻合,因此,对于东日公司主张涉案钢结构工程并无逾期,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江门厚威公司诉求东日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350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工程款9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8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58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本诉诉讼费25584.88元,由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56.01元,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28.87元(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诉诉讼费25584.88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诉讼费13128.87元;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本诉诉讼费13128.8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反诉受理费21738.97元,由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1738.97元,本院不另作收退)。本案鉴定费254826元(已由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向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