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1664号
原告:***,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细容,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38元,减半收取36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