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2973号之一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