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2973号 申请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金额以89760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赔偿限额为8976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18元,由申请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