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916号
原告: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则徐大道153号先锋苑1号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98356320U。
法定代表人:程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芹、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2#楼三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018。
法定代表人:陈祖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