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执异23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363号沿街一层店面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018。
法定代表人:潘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辉,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忠,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817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8543390364G。
法定代表人:林坚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铭,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奉,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旺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济安新村8号楼6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6940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江县**陆岛交通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晓丰街庆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7790-9。
法定代表人:郑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州开发区旺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连江县**陆岛交通码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执217号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菊生
审判员 孙军挺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润城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