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22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琯岐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琯岐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法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为促进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尽快执行,以时间换空间,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9)闽0122执1854号执行案件归入(2019)闽0122执2337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22执18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