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初字第551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寄文。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事故路段并非由其养护,实际养护单位系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据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