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申,该公司董事长。
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闽042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宏申纳入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良云
审判员 黄绍杜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义春
书记员罗茜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