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5199号
原告: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五里桥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ACWK0J。
法定代表人:王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0589X。
法定代表人:陈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淋越、刘家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林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