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辖终806号
上诉人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平妹、王善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讼争标的100万元为林平妹收取,合同也是林平妹签订的,故本案应为林平妹与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林平妹主张返还。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林平妹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为建设工程,位于福州市××南屿镇,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预缴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行亮
审 判 员 汪 霞
审 判 员 缪 羽
法官助理 陈建彪
书 记 员 王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