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3民初96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贤、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西环路湖景豪园1幢1703-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怡嘉,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学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83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袁野、邓莉。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公司)、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广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尤江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贤,被告福建广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蔚容、许怡嘉,被告泉州广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5日,原告与福建广润公司签订《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项目的施工,由原告负担办理施工项目各种手续,完成业主与福建广润公司签订的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施工合同及相关备案手续。双方同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同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福建广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泉州广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福建广润公司承包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电梯、电器、二次装修、卫浴不在总承包范围内)。双方同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入场施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泉州广盛公司破产清算。2019年4月3日,福建广润公司向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就上述案涉工程及其他工程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经审查,于2019年9月21日出具《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2016年6月18日泉州广盛公司与福建广润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建广润公司承建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经第三方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为9508396元。经查,泉州广盛公司已向福建广润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00元。审查结论为确认该笔债权为5208396元,债权性质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工程量计算存在遗漏,福建广润公司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载明:经第三方造价机构核算,福建广润公司施工的5#-6#学生宿舍工程中的水电预埋部分的工程造价由198481元调增为484884元。2020年12月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8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确认福建广润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5494799元。福建广润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债权申报后,管理人于2020年1月、7月、8月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1041679.8元、1500000元、1625037元,至今尚有工程款1328082.2元未付。因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福建广润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泉州广盛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案涉工程款优先权应为原告所有。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福建广润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08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泉州广盛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确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被告福建广润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是原告。原、被告三方明确约定涉案工程只是借用我公司名义办理备案手续,工程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与泉州广盛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原告和泉州广盛公司,从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可知,三方对原告和泉州广盛公司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知情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工程的实际权利、义务是***与泉州广盛公司享有和承担。泉州广盛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责任。《协议书》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款项到达我公司基本账户后,由我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我公司也没有收到涉案工程款项,不具备支付款项的条件,不具有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泉州广盛公司辩称:一、泉州广盛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泉州广盛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与福建广润公司签订合同,由福建广润公司承建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5#、6#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根据该合同,承包人为福建广润公司,并非***,***仅为福建广润公司的委托代表人。泉州广盛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二、福建广润公司已就案涉工程申报债权且已获确认并完成部分清偿,目前系因与***存在争议及涉及法院的执行案件而暂缓清偿,***不能直接要求泉州广盛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在发包人能够支付工程款而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原因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此前,福建广润公司已就案涉工程依法向泉州广盛公司申报债权并获得确认。经审查确认案涉工程的债权为5208396.00元。管理人于2020年1月21日、7月31日、8月3日分别支付福建广润公司工程款1041679.20元、1500000.00元、1625037.60元,合计4166716.80元。此后,管理人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闽0503执恢582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闽0503执恢58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福建广润公司在泉州广盛公司处可分配的所有款项(以4990000元为限),故暂缓福建广润公司债权的分配。又因福建广润公司对工程量提出异议,经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核算,将案涉工程中水电预埋部分的造价由198481.00元调增为484884.00元,即增加286403元。管理人据此复核确认福建广润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为5494799.00元。2020年12月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58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福建广润公司的债权,其中案涉工程款债权为5494,799.00元,债权性质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目前,福建广润公司案涉工程款可分配余额为1,328,082.20元,暂缓清偿系因福建广润公司与原告存在争议,及其他执行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泉州广盛公司暂缓清偿,并非不予清偿。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泉州广盛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泉州广盛公司不应当对***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泉州广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作为承包人福建广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承包人福建广润公司与发包人泉州广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工程地点:泉州市南安柳城街道;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为6040平方米,砼框架结构、具体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二、工程承包范围:泉州工程学院5#、6#学生宿舍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电梯、电器、二次装修、卫浴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等,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通知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五、合同价款金额约3000万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金额约30000000元。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承包方式确定。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承包人自愿垫资工程至主体封顶,甲方应支付主体工程量的80%,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发包人应于10日内审核完毕并付给承包人80%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须每两栋同时竣工)6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每两栋的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工程结算审核后4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为保修金。整个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30日内结清保修金(不计利息、无息退还)。(3)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协议书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同日,甲方泉州广盛公司、乙方福建广润公司、丙方(实际施工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工程系泉州广盛公司对外发包,中标方为丙方,根据建设单位的经营所需,该项目中标人须以建设单位所指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丙方为实际的施工承包方,乙方仅限于协助丙方办理该工程的备案手续。2、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工程在建设期间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工程材料款、社会借(欠)款等一切与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工程有关的经济纠纷均由甲方、丙方负责理顺并承担一切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丙方全权负责,乙方配合甲方、丙方处理相关的事宜。4、工程款拨付到福建广润公司基本账户后,由福建省广润公司扣除与丙方的合同约定比例所得款项,并且工程款税收发票交由福建广润公司财务人员后,将剩余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2012年6月25日,原告(乙方、经营承包负责人)与被告(甲方)福建广润公司签订《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承包范围: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项目的施工。三、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1)负责监督乙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遵守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2)对乙方承包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人工工资支付、工地人员参保情况等进行监督。(3)协助解决工程上的疑难问题。(4)协助乙方办理竣工验收的各种施工手续及相关事务,但所发生的费用及公司人员差旅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职责:(1)负责办理施工项目各种手续,完成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泉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楼5#、6#楼施工合同及相关备案手续。(9)该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所发生的垫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根据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若有设计变更需向甲方事先通知并附送设计单位变更图纸。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四、配合费及其支付:乙方按工程价的2%向甲方缴纳包配合费用。五、工程款支付:工程款若到达甲方基本账户后,甲方经核实乙方缴纳应缴税费及付清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后,按乙方指定的账户及时转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福建广润公司将工程交由原告组织实际施工,现工程尚未竣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泉州广盛公司支付工程款430万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受理泉州广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泉州广盛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福建广润公司即向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5760000元。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福建广润公司承包的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性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工程造价为9508396元。2019年9月21日,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作出《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福建广润公司的债权总额为49026195.11元,其中5208396元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其余43817799.11元为普通债权。对债权审结结论,福建广润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工程量计算存在遗漏,要求造价机构重新核算。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经复核,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确认福建广润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为5494799元,债权性质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福建广润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以(2019)闽058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确认福建广润公司的债权总额为49872598.11元,其中5494799元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其余44377799.11元为普通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部分,泉州广盛公司已支付福建广润公司4166716.8元,尚应支付1328082.2元。普通债权部分,泉州广盛公司尚应支付1159478.43元。2020年8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03执恢582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闽0503执恢58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协助冻结、提取福建广润公司在泉州广盛公司处可分配的所有款项(以4990000元为限)。
又查明,***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福建广润公司收到泉州工程学院支付的工程款后,已将应支付给***的工程款支付给***,尚应支付***工程款1328082.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福建广润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表,泉州广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广盛破清债审字第019号(补)《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广盛破清债复审字第019号《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2019)闽058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9)闽058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执恢582号《执行裁定书》、(2020)闽0503执恢58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当事人法庭陈述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发包人泉州广盛公司与承包人福建广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包人福建广润公司、实际施工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借用福建广润公司的资质,由福建广润公司与泉州广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泉州工程学院5#、6#学生宿舍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由***实际施工。合同签订后,福建广润公司与***签订《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泉州工程学院5#、6#学生宿舍楼工程转包给***施工,并按工程造价的2%向***收取配合费用。庄永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建设工程,福建广润公司将资质出借给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泉州广盛公司明知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三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实际施工的建设工程经鉴定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转包人福建广润公司尚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1328082.2元应予支付。***请求福建广润公司赔偿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资金被占用所受损失,因根据双方签订的《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到达福建广润公司账户后,福建广润公司经核实***缴纳应缴税费及付清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后,再及时转给***。现福建广润公司未收到泉州广盛公司应付的工程款1328082.2元,导致未能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请求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发包人泉州广盛公司尚欠转包人福建广润公司工程款1328082.2元,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请求对泉州广盛公司尚应支付福建广润公司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因与发包人泉州广盛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福建广润公司,福建广润公司已向泉州广盛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并得到泉州广盛公司管理人确认。***请求就泉州广盛公司应支付福建广润公司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082.2元;
二、被告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2元,减半收取为8376元,由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江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桂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