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恢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书峰乡四黄村后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稳,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偿还55085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鉴定费15000元、执行费790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稳名下银行账户内累计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稳的银行存款14320.89元,分别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4320.89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稳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吕晓辉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光坝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