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西环路湖景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杜德畅,董事长。
被告:扬帆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工贸新区工业路**码91350800574716710K。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扬帆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现,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隆武
人民陪审员 叶冬梅
人民陪审员 黄建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