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06月26日出生,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大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167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西环路湖景豪园1幢1703–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5月29日以需收据证据拟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