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624执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99375064H,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6民终207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22)粤162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62102.9元、资金占用费2400000元、工程补偿费240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462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向省不动产系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持有河源市一隆建设有限公司80%的股权的线索,经查,河源市一隆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和平县和瑞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网上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外,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624执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国徽 审 判 员 袁稳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