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596号之二
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195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2元,合计诉讼费1,677元,由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