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1557号之一
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2018年6月29日,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撤诉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