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4民初391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0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其中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为1863.4元;3.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其将第2项诉请中的利率调整为2023年1月20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日,被告***找到原告,将被告某某公司承建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项目中,由***负责的2标段3#、5#楼及地下室电缆覆盖安装调试等电线安装工程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兰高金都城2标段电线安装承包协议书》一份,就分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施工价款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通知进场使用,因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内容发生变更和增加,2021年10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总劳务费金额为487127元,扣除被告***及某某公司项目部人员已付人工费、质保金24356元后,尚余95771元未付。202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确认总劳务费为497027元,扣除被告***及某某公司项目部***已付劳务费387000元,欠付金额为110027元。2022年7月16日,工程完工撤场时,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确认欠付劳务费为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兰州兰高阀工地结算”证明:安装电缆、电线***结余100000元,留质保金50000元,质保期到无息退返。同日,被告***要求原告出具《退场协议书》,内容为“本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剩余工资100000元,由本人先领取50000元,剩余5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无息退反,以上结算无异议,工人退场确认书认可”。原告退场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款,仅由被告某某公司项目部***于2022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被告***于2023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微信表示“***欠***在兰高阀工地剩下7万未付”。综上,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早已验收交付,且已过质保期,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均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兰高金都城2标段电线安装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电线安装协议书》)、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确认的截止2021年10月19日对账单、兰高金都城劳务施工费合计单、***于2022年7月16日出具的兰州兰高阀工地结算单、***于2022年7月16日出具的退场协议书,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未付清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微信群名分别为“惠东水电工作群”、“材料领取汇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两组证据原告能够提交原始载体核查,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可以客观反映出在原告施工期间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的事实,但微信群名称仅系为工作临时编辑,不能因此即认定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 根据以上确认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6月3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电线安装协议书》,约定***“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设计变更等资料完成本项目穿线工程内容”,双方就承包范围进行明确,承包方式约定为“甲方以包工、包施工工具方式分包给乙方,辅料由甲方提供。”工程价款约定为“1.工程总价:5#楼1单元34层2450元/层,2单元34层2450元/层。2.工程款申请进度:所有电线穿完15日内按分包总额付至60%,面板开关,灯具,分户箱,表箱做完经建设方监理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5%质保金交工后一年内付清。如未按合同进度付款,需和甲方及时沟通,若沟通无果乙方有权停止施工。3.前期穿线部分结算时按合同均价扣除。4.变更部分合计补偿9920元,附和总价进度付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后,***进场施工,至2022年7月16日完工退场,期间双方进行过多次对账。***于2022年7月16日退场当日,向***出具退场协议书,内容为“以后出现任何问题本人承担一切后果,本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剩余工资:¥100000元(拾万元)整,由本人先领取¥50000元,剩余5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无息退返,以上结算无异议,工人退场确认书认可。”但***仅向***支付了30000元,分别为:2022年8月17日通过***向***转账支付20000元,2023年1月21日由***通过微信转账向***支付1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23年4月4日,***通过微信认可“证明,***欠***在兰高阀工地剩下7万未付”,但该款项***至今未向***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以《电线安装协议书》为据提起诉讼,经询问,***仅系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主料均由***提供,本院认为该协议系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本身,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案涉《电线安装协议书》应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属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己方权利义务。经查,***在协议签订后进行了实际施工,即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应当及时向***支付协议项下款项,结合***提交的***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可以认定***未能向***全额支付案涉款项,***亦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微信认可“证明,***欠***在兰高阀工地剩下7万未付”,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此后存在支付情形,故本院对***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7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询问,***要求***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以2023年1月20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承担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电线安装协议书》约定,质保金交工后一年内付清;2022年7月16日,***退场时出具退场协议书中载明质保金金额为50000元。经询问,***认可协议项下工程于退场之日完工,故质保金50000元***应于2023年7月15日支付。经庭审查明,***至今欠付***700**元(含质保金50000元),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现***仅主张以2023年1月20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该项损失,并无不当,但结合***的诉请、双方协议及后期约定,***应以20000元(不含质保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65%的标准承担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46元;后质保期届满,***则应以欠付劳务费金额(含应退还质保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承担自2023年7月16日至劳务费付清之日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为462元。 关于***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系与***签订《电线安装协议书》,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虽称***系某某公司项目部员工,但对该身份并无证据佐证。综上,本院对***主张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08元(346元+462元),后被告***以实际欠付劳务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