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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8月20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