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425民初209号
原告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岩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惠三永安分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明、潘应志与被告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岩公司与惠三永安分公司之间形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新岩公司已按约向惠三永安分公司交付货物,惠三永安分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新岩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0721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新岩公司主张惠三永安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惠三永安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新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新岩公司要求惠三永安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082元(从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于2020年12月21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主张其未与新岩公司约定付款期限及新岩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故应免除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因新岩公司与惠三永安分公司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惠三永安分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同时支付货款,且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故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惠三永安分公司系惠三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先以惠三永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给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惠三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惠三永安分公司通过程小鹏、李国强以口头约定形式向新岩公司购买水泥,双方约定水泥单价按市场行情进行调整,按月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期,结算当月实际买卖数量及上月欠款金额。尔后,新岩公司陆续向惠三永安分公司供应水泥至2018年4月,并根据惠三永安分公司的要求将水泥运至大田中投财富广场。在此期间,惠三永安分公司陆续向新岩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18年5月8日,新岩公司与惠三永安分公司就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的水泥货款进行结算。经结算,新岩公司于当月向惠三永安分公司供应水泥30吨,货款为10710元,惠三永安分公司上月尚欠水泥货款为96504元,尚欠货款合计107214元。尔后,新岩公司向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催讨未果,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尚欠水泥货款107214元。 另查明,惠三永安分公司系惠三公司下属分支机构,2018年、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为年利率4.35%。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21年1月22日,本院根据新岩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三永安分公司、惠三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并由新岩公司预交案件申请费1120元。
一、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货款1072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082元,合计123296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于2020年12月21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二、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120元,合计3886元,由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邓锦军 人民陪审员  廖明举 人民陪审员  杨先修
书 记 员  郭景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