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恢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057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0571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6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84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扣收12078.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处置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并对本案部分款项与对方进行了协议,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后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恢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