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294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山路2号楼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4169593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26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