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闽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执308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5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56054.7元(含执行费,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纪 斌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