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晋东建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1执恢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晋东建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烟台京福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40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烟台京福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烟台京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本院依法不再执行该笔债权。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询问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有本金299382.08元及利息等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霞
书记员  王修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