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3民撤1号
原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五建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凯公司)、福建英凯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凯公司)、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凯公司)、袁冰、袁红达、徐风梅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被告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月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斯凯公司、英凯公司、德凯公司、袁冰、袁红达、徐风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惠五建公司主张案其是案涉在建工程亦是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的抵押物(即址在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宿舍楼××#××房××楼)的承包人,其对该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的抵押权,其是本院审理的(2015)丰民初字第6023号民事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若惠五建公司的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成立,可通过执行程序中执行款项的分配顺位来解决,故惠五建公司不是本院审理的(2015)丰民初字第6023号民事案件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惠五建公司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斯凯公司、英凯公司、德凯公司、袁冰、袁红达、徐风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李静婉 审判员  梁超毅
书记员  钱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