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皇房地产有限公司、***兆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恢3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组织机构代码15622043-X。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5386000Q。
法定代表人:潘雪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云山杰利电子大厦附属办公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05231147-6。
法定代表人:郑经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750号法律文书,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26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651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00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对***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安县东桥镇燎原村的两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惠国用(2014)出字第190001号、惠国用(2012)出字第190006号;惠房权证东桥字第2××1、2××2号]予以核查,并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现已拍卖成交,拍卖款已全部分配并发放完毕,本案分得受理费165130元、执行费90050元,案款21896368元,案款已依法发放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至被执行人***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安县东桥镇燎原村的两宗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21896368元,尚未全部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梁
执行员  张月霞
执行员  朱培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