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418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A幢(临港)。
法定代表人:刘湄煌。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世宇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赵儆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培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