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681民初3201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址:福建省泉州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8284120.4元及利息(利息以1828412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龙口市滨海度假区**路**路**商业街项目工程(位于龙口诸由观镇王会村北海边)发包给被告,被告又于2011年2月与原告丈夫***签订了《单位工程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将上述工程交由原告夫妻共同施工建设,即原告夫妻系上述龙口市滨海度假区**路**路**商业街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建成后,因佳安置业资金问题,一直闲置至今。期间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284120.4元,后原告丈夫在催讨工程款过程中于2015年12月去世,原告后就该工程款一直与被告协商,至今因该建设工程为烂尾工程而不能支付。为此,特诉于贵院,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8284120.4元及利息(利息以1828412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65752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晓惠
书记员***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