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5)皖04执恢216号
刘某、福建省xx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刘某与福建省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8)皖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恢复刘某与福建省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助理电话:XXX
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