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8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以原、被告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90元,减半收取计1177.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