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20号
申请人:***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雪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奎
申请人***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444.5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