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3655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丁钦育,、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北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28098532。
法定代表人:杨剑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港澳居民,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计4494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荣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汝乔
书 记 员 林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