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净北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28098532。
法定代表人:杨剑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127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