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28098532,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QEU1R81,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7945301Q,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P6P5H3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已查封,但其公司涉及刑事案件暂不便处置,故申请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