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650号
原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漫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政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