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199号
原告:漳浦县***艺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官浔镇省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2YGYGW5B。
经营者:黄和木,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670号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2721M。
法定代表人:沈国正,总经理。
原告漳浦县***艺场与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漳浦县***艺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浦县***艺场以原告与被告拟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艺场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浦县***艺场负担。
审判员 邹岩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