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潇马物流信息部、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43号 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住所地青海省***市。 经营者:***,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昊宸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土登,西藏昊宸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与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64.99元,减半收取38,282.495元,由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负担。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达娃** 人民陪审员 扎西顿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