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43号
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住所地青海省***市。
经营者:***,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昊宸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土登,西藏昊宸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与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64.99元,减半收取38,282.495元,由原告***潇马物流信息部负担。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达娃**
人民陪审员 扎西顿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