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1民初179号 原告:**,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8MA6T1A85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湖北省大冶市。 第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272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21年拖欠劳务工资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3.14元,减半收取计186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朗  珍 审判员 次 卓 嘎 审判员 尼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赤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