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1民初179号
原告:**,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8MA6T1A85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湖北省大冶市。
第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272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藏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21年拖欠劳务工资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3.14元,减半收取计186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朗 珍
审判员 次 卓 嘎
审判员 尼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赤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