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987号 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清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CKAD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桥英路670号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2721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00元,减半收取37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