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987号
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清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CKAD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桥英路670号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2721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桥亭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00元,减半收取37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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