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938777。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许伟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