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2民初1173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晋江市高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新华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DYXC55。
法定代表人:陈金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河滨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938777。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祥,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晋江市高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高铁公司)、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收到起诉状,并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谦松,高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李文宏,金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高铁公司、金泉公司共同赔偿***、***房屋修缮费用91650元。事实与理由:因晋江市高铁新区项目,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负责征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名下址于晋江市××街道××路××号房屋的相邻房屋也在征迁范围内。2019年12月,在拆迁单位对相邻房屋使用炮锤拆迁时,因拆迁单位的野蛮施工、不规范施工,导致***、***的房屋出现严重的开裂以及漏水等现象,已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使得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事后,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双方就房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修复方案不包含内部加固方案,故德和公司出具的造价金额也不包含内部加固修复费用,对该费用***、***将另行主张。
高铁公司辩称,1.高铁公司并非房屋拆除工作的实际施工人,且不具有选任上的过错,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事实,高铁公司均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未能证明涉案房屋存在开裂、漏水等问题,未能证明开裂、漏水等问题与金泉公司拆除相邻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泉公司辩称,1.***、***诉称拆迁单位对相邻房屋拆迁时野蛮施工,不规范施工,有悖客观事实;2.***、***主张房屋修缮费用暂估50万元,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法无据,法庭应不予采信;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仅以5张照片主张权利,是无法客观地反映房屋实际受损程度,***、***主张的50万元赔偿可谓证据不足,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涉案在***、***无法提供其房屋实际受损预算的修缮费用且依法足以认定的证据情况下,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造成房屋损失数额?2.本案赔偿的主体及责任的划分?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A1.身份信息一份,拟证明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A2.《证明》一份,拟证明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社区老年人协会能够证明***、***的房屋因高铁公司、金泉公司的拆迁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
A3.《信访材料》一份,拟证明***、***就房屋受损一事向晋江市信访局提出信访意见但在晋江市××街道××区的主持下,双方未能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的事实。
A4.《汇款单》一份,拟证明高铁公司负责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支付安置补助费的事实;
A5.《不动产权证》一份,拟证明址于晋江市××街道××村××路××号的房屋系***、***所有的事实;
A6.《照片》一份,拟证明***、***的房屋因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出现大规模的开裂、漏水等现象的事实。
高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A1三性不持异议。证据2该证明无相关单位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名,其来历不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载明的内容较多,却仅备注情况属实四个字,并不能准确的反映是对其中什么情况做证,即使***、***的房屋存在墙壁楼板开裂、漏水等情况,该情况是否与金泉公司实施房屋拆除行为有关,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村委会、老人协会显然并不具备这方面的鉴定能力及资质,因此关于房屋开裂、漏水等原因具有主观推断,不具有证据效力;该证据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1之规定,***、***应当向法院提出证人做证,其未提供证人信息,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对证据A3三性不持异议,但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载明的对象是金泉公司,该信访内容与高铁公司无关,且该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侵权事实的存在。对证据A4鉴于***及***不能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工程征收人是晋江市人民政府,与***、***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晋江市自然资源局,高铁公司只是涉案施工,具体实施的是金泉公司。对证据5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6该组照片是***、***自行拍摄,不排除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不能准确反映房屋现状,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房屋存在墙壁楼板开裂等情况,该组证据也不能证明是因金泉公司的行为所致。
金泉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A1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证明的两个盖章行为持有异议,证明的对象亦持有异议,该证明所反映的事实属于本案***、***自行陈述的内容,村委会和老人协议不具备对这个技术性损害问题具备鉴定资质,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村委会和老人会这两单位的负责人应到庭做证,该证明不具备证据效力。对证据A3三性不持异议。证据A4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A6证明对象持有异议,该照片无法客观全面反映房屋受损的真实情况。
高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B1.晋江市高铁新区(二期)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第九标段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高铁公司将晋江市高铁新区(二期)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第九标段发包金泉公司,金泉公司负责上述标段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工作;
B2.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B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B4.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拟证明金泉公司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已获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高铁公司不具有选任上的过错,不应由高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质证认为,对证据B1真实性不持异议,该组可以证明金泉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拆迁方,合同对安全措施有相关约定,根据本案***、***受损事实的发生,可以证明高铁公司并没有督促金泉公司规范施工。对证据B2至B4真实性由法院审查,但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是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案涉房屋损害时间是2019年12月21日,显然金泉公司在拆迁时其许可证已过期,金泉公司也不具备施工资质,高铁公司放任金泉公司继续施工,明显具有过错。
金泉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B1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B2至B4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高铁公司与金泉公司两者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若金泉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高铁公司也应与金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高铁公司、金泉公司的拆迁行为对***、***房屋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正公司)鉴定,永正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C1.【2021】建筑鉴字第Y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鉴定报告可以证明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的拆迁行为是导致***、***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若没有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的拆迁行为,或者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采取规范的拆迁措施,便不会导致***、***的房屋受损,所以根据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高铁公司及金泉公司对房屋的损坏参与度应占80%。***、***对修复方案没有意见,根据该修复方案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
高铁公司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内容持有异议,根据该鉴定意见的第三点,鉴定机构是根据现场的勘验情况及***、***提交的鉴定房屋拆迁时的视频资料等进行鉴定,法院应首先查清该视频资料是否具有原始载体,若没有原始载体,则该鉴定意见也不具有证明力,并且从***、***提供的该视频,并不能明显看出金泉公司使用钩机炮锤在拆除房屋,并且涉案房屋一楼房1到5,无损坏迹象,但涉案房屋北面有两栋房屋,均是有金泉公司进行拆除,若金泉公司使用钩机炮锤拆除房屋,则涉案房屋不可能一楼房1到5无损坏迹象,综上,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高铁公司对修复方案没有意见。
金泉公司书面质证认为,1.***、***房屋主体为石结构,自身正常抗震度是多少?拆迁施工震动的震幅强度是多少?波及周围面积多大?是否存在大于涉案房屋的抗震强度?鉴定机构需要去查评,并在鉴定意见书里面体现。2.***、***房屋1987年基建,当时的地基基础材料和墙壁材料是什么?墙面表层材料使用年限老化程度,整份鉴定意见书里面都没有关于材料的阐述,如何判断当时选用的建筑材料是否为合格材料。3.整份鉴定意见书中也未体现涉案房屋裂缝的形成时间,怎能证明这些裂缝都是因金泉公司施工导致的。4.据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内墙壁表层裂缝迹象,存在着拆迁前重新刷漆之事实,墙壁出现霉迹是前几年渗水形成的,鉴定意见书为什么没有描述?5.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房屋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没有认定房屋发生损坏的主要原因,反而认定为拆迁行为造成房屋发生损坏为主要原因,同时认定金泉公司对房屋的损坏参与度应占60%-80%,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结论。综上所述,该鉴定意见书无法全面、客观、公证地反映涉案房屋受损现状所造成的事实根据,因此,金泉公司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福建德和鉴定公司(以下称德和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D1.闽德和(泉)价鉴字(2021)第2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德和公司关于造价的鉴定是只对案涉房屋的外部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但未包含内部结构加固的修复金额。
高铁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三性不持异议,德和公司的鉴定结果是对全部造价的鉴定结论。
金泉公司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效力由法庭确认,德和公司的鉴定结果损失为91650元是包括内部加固费用的。
一、本案房屋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由永正公司出具修复方案,且双方对该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没有异议,同意按永正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修复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再另行申请修复方案的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德和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但德和公司出具的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认为“永正公司有关结构内部的加固或永正公司鉴定意见书里未体现或未说明的均不在我司鉴定其费用范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对案涉房屋内部结构加固修复方案进行补充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华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应视为放弃鉴定,且永正公司回复函明确表示该修复方案对于损坏部位的修复可以达到施工影响前的使用效果,已可以弥补***、***房屋受损的损失,证据D1系根据永正公司修复方案作出的损失91650元,故本院依法确认因本案造成的房屋损失为91650元。
二、本案火灾的赔偿主体及责任划分?
本院认为,证据A6及证据C1可以证实金泉公司房屋拆除行为系造成证据A5***、***所有址于晋江市××街道××村××路××号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对其房屋损坏参与度应占60-80%,而房屋自身结构以及使用年限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自身原因应占20-40%,本院依法酌定金泉公司应承担70%责任,故金泉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91650元*70%=64155元。证据B1至B4可以证实2019年7月6日,高铁公司与金泉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高铁公司将晋江市高铁新区(二期)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第九标段发包给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金泉公司,金泉公司负责上述标段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工作,高铁公司不具有选任上的过错,故高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9年7月6日,高铁公司与金泉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铁公司将晋江市高铁新区(二期)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第九标段发包给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金泉公司,金泉公司负责上述标段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工作。金泉公司拆除行为系造成***、***所有址于晋江市××街道××村××路××号房屋损害。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金泉公司对房屋拆除行为造成***、***房屋受损,导致***、***经济损失,故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70%的赔偿责任。***、***主张高铁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6415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1元,由***、***负担687元,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4元;鉴定费89691元(***、***先行垫付),由***、***负担26907元,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盛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丹云
黄超斌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