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10663号 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娟美 审判员  魏鋆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