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044号之三
原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整美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5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54元,由原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