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3181号
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工业园区漳龙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70973509J。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斌,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294129X2。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翠艳
书 记 员 陈佳嫆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