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6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西区二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2)粤1973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2022)粤197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0月14日。
三、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9563元、案件受理费394.5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被执行人应向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916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情况
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粤1973执16126号、(2023)粤1973执778号。为便于采取统一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为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的(2023)粤1973执778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粤1973执16126号案执行,本院本院(2023)粤1973执778号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以(2022)粤1973执16126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如下:(一)不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南侧东方××号楼××,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2)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2、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JN××**、鄂JN××**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财产轮候查封登记日期均为2023年1月5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另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391执37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核实,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3执16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