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南网大道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23)新31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且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子 勤
审 判 员 杨 磊
审 判 员 尼牙孜艾 力 ·吾布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疆 美
书 记 员 ***米提·**都拉